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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卫生健康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公告

来源: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5-07-2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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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家庭发〔2023〕145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44号);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人口委《关于高台县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1〕97号);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高政办发〔2024〕77号);高台县卫生健康局 高台县财政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高卫发〔2025〕13号)。

二、补贴范围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第2、3、4条规定,且在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作为省级奖励扶助对象。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三)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且未再生育的可纳入补助对象。

(四)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状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1.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当年一个子女死亡或两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当年因意外伤残。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夫妇(再婚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方);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六)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均系农业户籍,其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时一次性给予1000元养老储蓄;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女孩,不再生育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七)诚信计生奖励

对自愿落实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家庭女方自56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80元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八)生育补贴

  补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高台县户籍;

2.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县医疗机构生育二孩、三孩且落户高台县;

3.生育的二孩、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4.生育对象在《甘肃省生育登记线上办理平台》办理生育登记。

注: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分娩的孕产妇,需提供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高危孕产妇转院证明及县级专家评估意见,可享受同等政策。产妇一次生育两孩或多孩的,生育补贴按出生孩次分别享受,三孩以上不享受生育补贴。再婚家庭生育孩次按省级相关规定认定(即:再婚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可享受生育补贴)。

(九)入托补贴

在高台县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的高台县户籍0-3岁幼儿。

三、补贴标准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80元/人/月。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6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90元/人/月。

3.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且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万元补助;失独离异家庭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万元补助;失独丧偶家庭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2万元补助。

4.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助标准:100元/人/天,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

5.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救助金。 

6.农村独生子女保健和父母奖励费标准:独生子女领证户120元/户,养老储蓄1000元/户,一女孩领证户1000元/户。

7.诚信计生奖励标准:对自愿落实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家庭女方自56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80元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8.生育补贴标准:生育二孩,一次性给予5000元生育补贴;生育三孩,一次性给予10000元生育补贴。

9.入托补贴标准:在高台县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的高台县户籍0-3岁幼儿,可每月享受200元入托补贴。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和历年扶助对象逐人逐户上门核实确认,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将相关资料报各镇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公示。各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定后的相关资料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卫生健康局对镇级上报的所有对象及资料进行审查,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五、资金发放

由县卫生健康局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台县惠农资金代发户”,并联合县财政局将下达资金文件及审核无误的花名册传送至各镇,各镇联合镇财政所将审核后的花名册导入张掖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中。各单位按照相关操作步骤完成资金发放流程,由代发银行通过“高台县惠农资金代发户”将资金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发放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单位:高台县卫生健康局

咨询电话:0936-6755812

监督举报电话:0936-6621668    高台县财政局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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